栾天宇、于轩懿:
我局收到你们提出的设立“上海天蓝翊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从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经评估专家组评估及现场考察后,发现拟设机构存在管理制度中部分内容与办学实际不符、未见部分董事会成员作为教职工代表的任职依据、现场未见机构规范名称等问题。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不同意你们的设立申请。请你们对照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待落实整改到位后,重新提交机构设立申请。
特此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