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恩、尹芳媛、李祖彬:
我局收到你们提出的设立“上海兆鑫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从事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政许可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经评估专家组评估后,发现拟设机构存在校长任职经历以及备案教材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之后,经实地考察又发现拟设机构已搬离申办地址。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82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不同意你们的设立申请。
特此批复。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