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上海市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工作要求,我局将对全区非营利性及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2018年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2018年6月30日前经我局审批设立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12月31日前经我局审批设立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二、主要内容
重点检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2018年度内,在学杂费管理、教学管理、人员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四个方面的情况。本次年度检查的具体指标、标准、赋分、材料准备要求请详阅附件《黄浦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指标》。
三、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2019年3月31日前,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钥匙盘登录“上海社会组织”网(http://www.shstj.gov.cn),完成《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网上填报工作,具体操作详见《2018年年度检查——社会组织网上年检操作指南》。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加盖电子印章后进行网上提交。
(二)2019年3月31日前,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我局提交纸质版的《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需加盖院校公章。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向我局提交纸质版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应当使用审计报告模版进行填写,如提交复印件需加盖院校公章。
(三)2019年4月30日前,我局将按照《黄浦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指标》要求,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走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网上填报工作的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待检查完成后,我局将使用“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钥匙盘,结合检查情况,对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年检初审结论和监管意见。
(四)2019年6月30日前,区民政局将对年度检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年度检查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在“上海社会组织”网站上显示,并通过短信通知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五)2019年7月31日前,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黄浦区行政服务中心(巨鹿路139号二楼A12民政窗口,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加盖年检印章。
(六)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区民政局将通过“上海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告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结果。我局也将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基本信息公开表中公示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结果。
四、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2019年3月31日前,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向我局提交纸质版的《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需加盖院校公章。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还应向我局提交纸质版的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一式两份,应当使用审计报告模版进行填写,如提交复印件需加盖院校公章。
(二)2019年4月30日前,我局将按照《黄浦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指标》的要求,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走访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完成《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报送工作的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待检查完成后,我局将结合检查情况,对各参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提出年度检查结论和监管意见。
(三)2019年6月30日前,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或者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sh.gsxt.gov.cn)报送2018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我局将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基本信息公开表中公示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度检查结果。
五、逾期不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
2019年3月31日前未完成《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填报的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区民政局将发出《责令限期办理年检通知书》,超出告知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2019年3月31日前未完成《2018年年度检查报告书》报送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我局将以书面告知单形式限期要求其办理年度检查各项工作,超出告知期限仍不接受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对完成填报或报送工作,年度检查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我局将联合区民政局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进行改正,并视整改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开展年度检查是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的重要举措之一,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参与年度检查,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或报送年度检查材料,填报、报送和参检情况将影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考核评价得分。
(二)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其填报或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我局若发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填报或报送的信息不准确的,将影响本机构本次年度检查的结论。
(三)我局将与区民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对年度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同处置,并加强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和企业年报工作的衔接。
七、材料提交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黄浦区终身教育指导管理中心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中路191号
联系人:张贤芬 53821066 谢 辉 53821671
张 丽53820016 石 榴63847218
附件:黄浦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指标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
黄浦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指标
说明:1. 本指标中,第四、五、六、七项一级指标,即灰色底纹显示的指标,为2018年年度检查重点指标。
2. 带★的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如有违反,年检为不合格。
一级指标 |
二 级 指 标 |
评定标准 |
得分 |
检查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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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组织机构
18分 |
1. 党组织建立 2分 |
▲按照党章规定,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建立党支部,或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党员单独组建等不同形式建立党组织 ▲未独立建立党支部的学校,应有党建联络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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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组织基本信息表 2、独立支部:(1)成立或换届的批复(2)党组织成员名单(3)学校教职工党员名单(4)党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3、联合支部:(1)成立或换届的批复(2)联合党组织相关单位名单(3)党组织成员名单(4)相关学校教职工党员名单(5)党组织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有) 4、活动型党组织:(1)申请成立批复(2)党组织成员名单(3)党组织召集人有效身份证件 5、党建联络员:(1)党建联络员登记表 (2)学校教职工党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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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党组织关系 2分 |
▲党组织隶属关系清晰(由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或归口属地管理,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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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组织基本信息表 2、上级党组织的批复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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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党建引领 2分 |
▲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党组织引领和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党员遵章正常参与组织生活、正常交纳党费 ▲党组织有清晰规范的党建、思政和德育工作方案及工作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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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员交纳党费的凭证 2、组织生活记录 3、重大活动记录 4、党建、思政和德育工作方案 5、党建联络员工作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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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党组织参与决策 2分 |
▲党组织班子成员依照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层和行政管理层 ▲涉及学校发展、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要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和决策,切实强化党组织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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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及行政机构成员名单、党组织成员名单 2、成立决策及行政机构或变更决策机构成员的会议记录 3、成立决策及行政机构或变更决策机构成员的决议 4、决策及行政机构召开其他会议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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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决策机构组成 2分 |
▲依法设立学校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监督机制 ▲董(理)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党组织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决策机构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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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教育局盖章后的决策机构变更备案表 2、上一次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领登记表》 3、设立监事(会)或变更监事(会)成员的决策机构决议 4、三分之一决策机构成员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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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决策机构履职情况 2分 |
▲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召开决策机构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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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决策机构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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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执行机构任职条件 2分 |
▲符合规定资质条件 ▲规范聘任和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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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民办学校校长信息表 2、区教育局盖章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3、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务)合同等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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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执行机构履职情况 4分 |
▲依法正常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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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资料(行政会议记录等) 2、薪酬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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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许可证管理
10 分 |
1. 校名商标使用 5分 |
▲校(名)牌及商标使用规范 ▲变更有规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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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教育局盖章的上海市民办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查看学校网站、新媒体信息等 4、现场查看校牌和招生简章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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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学证照 5分 |
▲证照齐全、有效并依法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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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学许可证 2、民非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3、现场查看证照公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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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招生管理
12 分 |
1. 招生宣传 6分 |
▲招生简章、广告合法并经备案公示 ▲依法诚信开展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和备案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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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简章、广告样张和其他宣传用品 2、区教育局盖章的广告备案表 3、现场查看广告宣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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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培训协议 6分 |
▲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 ▲妥善控制、处理培训合同纠纷,切实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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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员报名表 2、培训协议或合同样张 3、学员手册(如有) 4、培训纠纷处理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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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学杂费管理
10 分 |
1. 学杂费专用账户 5分 |
▲执行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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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杂费存取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2、有效期内的专用账户管理协议 3、开户银行盖章的专户信息状态查询单,查看(1)最低余额(学习保障金)专户余额(2)存取专用账户贷方金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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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退费管理 5分 |
▲收、退费标准依法公示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严格落实制度,依法出具和管理收、退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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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退费制度 2、培训协议或合同样张 3、现场查看收退费制度公示情况 4、发票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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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教学管理
12分 |
1. 制度建设 2分 |
▲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规范、依法公示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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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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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备案事项 4分 |
▲教材符合规范(所选用教材应当报审批部门备案) ▲学科知识培训名称、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事项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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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材备案表 2、学科设置备案表或学科培训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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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质量监控 4分 |
▲有培训项目质量评价和监控机制 ▲有学员就学的日常管理资料 ▲有学员学习情况的评价、反馈机制和相关档案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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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学质量评价表、课堂教学评价表等教学质量评价和监控资料 2、学员登记表、学员出勤记录等日常管理资料 3、学员期末考核、学员评价表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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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竞赛考试管理 2分 |
★不得组织、推荐、宣传、动员学生参加未经公布和备案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竞赛活动规范办理备案手续 ▲规范开展代理考试报名及竞赛考试组织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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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赛活动备案相关材料(如有) 2、代理考试报名相关资料(如有) 3、竞赛考试组织相关资料(如有) 4、规范组织竞赛的书面承诺(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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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人员管理
14分 |
1. 教师配置 8分 |
▲专、兼职教师应具有相应任教资格,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 ▲专、兼职教师数量符合要求 ▲有规范的聘用协议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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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兼职教师名册 2、专、兼职教师聘用劳动(务)合同(协议)、身份证明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学科及其延伸类授课教师)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历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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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师德建设 2分 |
▲严格遵守师德规范,无违规行为,无相关投诉 ▲有师德教育和管理、考核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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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考评材料(含师德师风) 2、学员对教师的评价材料(含师德师风) 3、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含师德教育和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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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师资管理 4分 |
▲多形式开展教师教研及进修交流活动 ▲有与教学质量关联的专业水平考核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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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教研及进修交流活动资料 2、与教学质量关联的专业水平考核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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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资产和财务管理
12 分 |
1. 资产管理 4分 |
▲严格规范落实法人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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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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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务管理 8分 |
▲执行有关会计制度,并有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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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管理制度 2、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办学满三年的);历年财务审计报告(未满三年的) 3、上年度及当年的账册、报表及财务原始凭证 4、预算、决算表 5、与设置、使用发展基金相关的决策机构决议 6、会计、出纳(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从业资格证或职称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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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安全管理
12 分 |
1. 技术防范 4分 |
▲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正常 ▲有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消防通道畅通 ▲有消防通道、火警避险逃生指示图 ▲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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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看监控、门禁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2、查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消防通道 3、查看消防通道的火警避险逃生指示图 4、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如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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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组织机制 4分 |
▲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有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学校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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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名单、工作小组名单及会议记录(如有)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习记录 4、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安全员证书(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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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检查 4分 |
▲注重安全教育,有计划、机制、实施和小结资料 ▲每年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 ★无安全责任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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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教育计划、安全教育实施和小结资料 2、定期的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3、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资料(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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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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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分项
办学成果与荣誉
最高12分 |
学费收入比上一年度有10%以上的增长(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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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数据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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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教学点,且审批手续齐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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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查有实据的学员投诉(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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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管理模式并富有成效(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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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材料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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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各级各类表彰(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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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荣誉1分,市级荣誉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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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区域终身教育和学习型社会推进工作(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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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活动1分,市级活动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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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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